(2017)闽020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勇,刘培培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760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5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620717。负责人:丘濬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冰,公司职员。被告:福建佳日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2F-A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815XG。法定代表人:王仁勇。被告:王仁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培培,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勇、刘培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勇、刘培培已履行完毕支付租金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