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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登平与重庆市多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国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平,谢国友,重庆市多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69号之一原告:徐登平,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谢国友,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重庆市多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登平诉被告谢国友、重庆市多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徐登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登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0元,由原告徐登平负担。审 判 员  任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