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耀忠、阮振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耀忠,阮振闽,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耀忠,男,194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阮振闽,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办事处4楼。法定代表人阮振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耀忠因与被申请人阮振闽、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耀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阮振闽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由申请人的儿媳妇潘亚芬于2010年11月5日分别通过建行、农行将40万元、10万元转到阮振闽的中行账号。从2010年12月5日起阮振闽即从银行付给申请人利息,其中2010年12月6日和2011年1月5日这两个月按月息3分计付,从2011年2月到2012年6月6日最后一次付息都是按2分计付,以后就一直未付利息。上述事实,有非常完整的证据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李耀忠主张其与被申请人阮振闽、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俩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根据申请人李耀忠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申请人李耀忠与被申请人阮振闽系父子关系,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系阮振闽开办的公司,且俩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又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应当要求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借款是否实际履行提供更为充分、有效的证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二张转账凭证,其中的付(汇)款人是潘亚芬(系申请人二儿媳)而不是申请人,且凭证中注明的转款用途均为货款。申请人提供的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其中支付利息的账户名并非阮振闽。另外,潘亚芬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其在2010年11月5日转账给阮振闽50万元中30万元系其夫妻二人的款项,借条写给其公公(李耀忠)。而在李振龙诉阮振闽、龙岩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龙新民初字第2725号]一案中,李振龙(系潘亚芬之夫)陈述其在同一天又以现金方式借给阮振闽20万元,借条写给李振龙,潘亚芬与李振龙的说法亦不合情理。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讼争借款确已实际履行。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综上所述,李耀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耀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志炜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