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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平波、王文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波,王文盛,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青第十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波,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盛,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斌,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青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佳道21号(李七庄街)。主要负责人:孙志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朝,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平波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盛、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青第十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平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洪宁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