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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仲元与郭正锴、柯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仲元,郭正锴,柯元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677号原告:郑仲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正锴,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云、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被告:柯元宇,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郑仲元与被告郭正锴、柯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仲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仲元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仲元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郑仲元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