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龙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小名“小龙”,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2年5月被原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7月7日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证人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龙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在拘役刑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夜,被告人陈龙携带螺丝刀至宣城市区民族商城小区13号楼下,将被害人周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莫某”牌电动车的钥匙孔撬坏,接通电源后盗走该车。同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龙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周某1。同日下午,被害人周某2找到被盗的电动车并报警,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2。经鉴定,被盗的“莫某”牌电动车价值1206元。同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龙抓获,被告人陈龙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陈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故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曾二次盗窃被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实施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龙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书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