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周先锋、周武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周先锋,周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柴晓萍,主任。被执行人:周先锋,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周武超,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周先锋、周武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武超已将案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合计人民币4592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遂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