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济南黄河石化研究所、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黄河石化研究所,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189号申请人:济南黄河石化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1774760R。被申请人: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大东关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2861K。申请人济南黄河石化研究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49177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491770元。案件申请费2979元,由申请人济南黄河石化研究所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