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96号龙信网咖一楼吧台,乘网咖收银员唐某熟睡之机,将吧台抽屉拉开,将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996元盗走。现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丢失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毕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