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新华与被告邹泽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华,邹泽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953号原告:林新华。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邹泽高。原告林新华与被告邹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林新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林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茹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清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宗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