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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滕绍洁、李骏等与郑宏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绍洁,李骏,郑宏翔,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45号原告:滕绍洁,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系原告丈夫。原告:李骏,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被告:郑宏翔,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被告:郑辉,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滕绍洁、李骏与被告郑宏翔、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绍洁、李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滕绍洁、李骏承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