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小英、蒙领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英,蒙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72号申请人王小英,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被执行人蒙领,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关于王小英与蒙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王小英返还结婚时陪嫁财产一批,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10**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