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平良、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良,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良,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10556610-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良与被执行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平良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红 燕审判员 ��卫东审判员 张 岩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豆 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