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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留照与谭占立、郭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照,谭占立,郭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07号原告:陈留照,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阳,系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占立,男,汉族,195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郭玉凤,女,汉族,194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留照诉被告谭占立、郭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留照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陈留照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霄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