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留照与谭占立、郭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照,谭占立,郭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07号原告:陈留照,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阳,系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占立,男,汉族,195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郭玉凤,女,汉族,194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留照诉被告谭占立、郭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留照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陈留照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霄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