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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红琴与刘昌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琴,刘昌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468号原告:刘红琴,1972年5月7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云,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勇,1975年3月10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负责人:邵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琴与被告刘昌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云,被告刘昌勇、被告太平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3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清障费、评估费、住院用品共计1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14时左右,被告刘昌勇驾驶鲁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大众轿车)行驶至鲁泰文化路劳动局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刘昌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昌勇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16元。被告太平财险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保险合同依法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车辆损失850元无异议,医疗费已交强险内垫付10000元,超出部分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按照2016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后续治疗费非确定数额,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误工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时间认可60天。护理标准认可护工标准每天80元,1人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待重新鉴定确定后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认可1000元。交通费过高,认可210元。住院用品非正规发票,不应赔偿。鉴定费、清障费、评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3日14时47分许,被告刘昌勇驾驶大众轿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鲁泰文化路劳动局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原告刘红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鲁C×××××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出,造成两车受损、刘红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刘昌勇驾车转弯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红琴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刘红琴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3日在淄博高新(田氏)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告刘昌勇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16元,被告太平财险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于2017年3月7日为原告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刘红琴属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9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2017年3月22日,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值评估结论书,认定鲁C×××××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价值为1041元,本案中,原告主张车辆损失850元。大众轿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刘昌勇,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户口本、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价值评估结论书、鉴定费单据、清障费单据、评估费单据,被告刘昌勇提供的驾驶证、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相关的标准计算,原告刘红琴主张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车辆损失85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医疗费,原告在淄川区医院及淄博高新(田氏)骨伤医院的医疗费及住院用品支出共计34846.24元,系其因交通事故进行诊疗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认定;3、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结论,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本院予以认定;4、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太平财险有异议,但未提供重新鉴定的反驳证据及法定理由,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20年,计款68024元(34012元×20年×10%)。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周玉英出生于1942年10月25日,扶养年限为6年,由原告等子女2人共同扶养。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19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款2855.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总计70879.70元;5、误工费,依照鉴定结论,原告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共83天。原告主张月工资3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认定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计款7734元;6、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原告住院21天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9天,原告主张护理人员刘雪月工资3500元,本院不予认定。护理费均参照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计款6480元;7、交通费,本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为420元;8、鉴定费3510元、清障费30元、评估费340元,系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认定;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4719.94元。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被告刘昌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红琴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昌勇作为大众轿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大众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太平财险应在扣除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红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87363.7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3476.24元,因大众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太平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财险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鉴定费、清障费、评估费3880元,由被告刘昌勇予以赔偿。刘昌勇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16元应从其应承担的数额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红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87363.7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红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3476.24元;三、被告刘昌勇赔偿原告刘红琴鉴定费、清障费、评估费1664元;以上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原告刘红琴中国银行账号:62×××80);四、驳回原告刘红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刘红琴负担115元,被告刘昌勇负担1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