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宗贤、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贤,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贤,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源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高立宏。申请执行人李宗贤与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劳仲裁字(2016)第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