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琍。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郑琍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郑琍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XXXX号X栋X单元XX楼X号(权XXXXXXX)房屋,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轮候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值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