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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峰、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张斌,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张斌、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张丹、张斌达成调解协议,由张丹偿还150000元后,解除张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将张丹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剩余执行款项��全部由张斌承担。现被执行人张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而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1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