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上街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建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上街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建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上街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法建梅,女,1958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上街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法建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上街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