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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宏,张金慧,康雯雯,康彦克,李朴,赵延绪,许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29号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申请人:康玉宏,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金慧,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康雯雯,女,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康彦克,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朴,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赵延绪,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许振峰,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玉宏、张金慧、康雯雯、康彦克、李朴、赵延绪、许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玉宏、张金慧、康雯雯、康彦克、李朴、赵延绪、许振峰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延绪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顾家胡同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改字第××,保全金额2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许振峰银行存款1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赵延绪银行存款10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慧银行存款10万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