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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陈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陈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02号申请人:张海龙,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陈咏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陈咏梅、许亮亮、曹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海龙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咏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372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保险单号为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咏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3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