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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议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议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议峰,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河南省孟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4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12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议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议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人大区间道“人生艺术”理发店,盗走店内现金200元。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张衡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附近“���口香”饭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范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附近“佳衣舍”内衣店,盗走店内现金700元。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分局“甘氏牙科”门诊,盗走店内的1000现金和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3元。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车站路“红星美凯龙”对面桥头铁锅李饭店,盗走店内现金800元。2016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方磊”胡辣汤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人大南侧人大区间道丸子汤店,盗走店内现金200元。2016年11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范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附近“王记烩面城”饭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镇平县雪枫路中段“有意思”餐厅,盗走店内现金;后其窜至镇平县建设大道“灰姑娘”发型定制店,盗走店内现金;后其窜至镇平县工业路“宫美”布鞋店,盗走店内现金,三次共计盗窃现金2700元。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方城县城关镇中达花园小区西门“喜馆尚品焖锅”店,盗走店内现金400元。综上,被告人李议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623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议峰的供述;2、被害人甘某的陈述;3、视频光盘;4、刑事判决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议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议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人大区间道“人生艺术”理发店,盗走店内现金200元。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张衡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附近“亿口香”饭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范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附近“佳衣舍”内衣店,盗走店内现金700元。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分局“甘氏牙科”门诊,盗走店内的1000现金和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3元。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车站路“红星美凯龙”对面桥头铁锅李饭店,盗走店内现金800元。2016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方磊”胡辣汤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人大南侧人大区间道丸子汤店,盗走店内现金200元。2016年11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议峰窜至南阳市范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附近“王记烩面城”饭店,盗走店内现金100元。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镇平县雪枫路中段“有意思”餐厅,盗走店内现金;后其窜至镇平县建设大道“灰姑娘”发型定制店,盗走店内现金;后其窜至镇平县工业路“宫美”布鞋店,盗走店内现金,三次共计盗窃现金2700元。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议峰窜至方城县城关镇中达花园小区西门“喜馆尚品焖锅”店,盗走店内现金400元。综上,被告人李议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6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议峰的供述;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议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议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议峰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议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议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