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涛,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吴欣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涛、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1586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发展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原审法院并非以协议管辖确定本案管辖,上诉人发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