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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14号原告:秦某,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林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万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