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14号原告:秦某,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林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万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