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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明全申请执行万明友、王灵芝民间借贷纠纷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全,万明友,王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全,女,生于1982年11月25日,彝族。住盐源县。被执行人万明友,男,生于1978年4月2日,汉族,住盐源县。被执行人王灵芝,女,生于1978年4月2日,汉族,住盐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全申请执行万明友、王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全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全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淋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