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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津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刑初73号被告人于津,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河北工业大学出纳员,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被告人于津犯贪污罪一案中,经审查,河东区月光园9-2-1202房屋系使用赃款购得,现本院需依职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津所有的河东区月光园9-2-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莹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