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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周燕燕与周利国、王永礼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燕,周利国,王永礼,张也夫,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426号之二申请人周燕燕,女,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周利国,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王永礼,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张也夫,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燕燕、周利国、王永礼、张也夫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雪勤及第三人罗海峰、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执行到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XX楼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永礼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旗东商厅提供担保;担保人于俊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旗东商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经执行转移到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XX楼;二、查封申请人王永礼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旗东XX号商厅;三、查封担保人于俊华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旗东XX号商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树林审判员  魏秀娟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