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卢建壮与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壮,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36号原告:卢建壮,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盛中华。被告: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杨进永。原告卢建壮与被告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卢建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