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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恢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保春与钟耀辉、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春,钟耀辉,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保春,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钟耀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保春与被执行人钟耀辉、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黄州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