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恢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保春与钟耀辉、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春,钟耀辉,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保春,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钟耀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保春与被执行人钟耀辉、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黄州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