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红光与柳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红光,柳建东,柳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红光,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建东,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原审被告:柳双红,男,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系被告柳建东的父亲。上诉人闫红光因与被上诉人柳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红光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闫红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红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闫红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晋审判员 何向丽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