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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巨奇与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巨奇,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周巨奇,男,1940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唐敏,女,1976年2月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周巨奇与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敏目前无存款及车辆,被执行人唐敏位于息烽县阳朗风情小镇李秋副食烟酒店的房产因其它在办执行案件,现房产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唐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它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