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蒲家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家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83号罪犯蒲家红,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家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蒲家红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被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2年6个月零16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蒲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家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