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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490储云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云,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储云,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云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储云于2017年5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唐福坤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执2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