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影与被执行人宫云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影,宫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赵影,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宫云章,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影与被执行人宫云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云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影人工费44936.52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宫云章工资收入48000元(每月1500元,扣完为止),本案因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赵影向本院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振兴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