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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与昆明晟旭锌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晟旭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昆明市广福商业中心A栋-9法定代表人:张纪华委托代理人:马钘,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萍,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晟旭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一民,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与被执行人昆明晟旭锌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昆明晟旭锌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境保护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