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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艳欣与韩林林、胡勉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欣,韩林林,胡勉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079号之一原告范艳欣,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韩林林,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胡勉勉,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欣诉被告韩林林、胡勉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艳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艳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欣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