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行兵与杨周、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兵,杨周,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292号原告:李行兵,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竹,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周,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法定代表人:周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行兵与被告杨周、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行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行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行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李行兵负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法官 助理 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涂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