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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国庆申请执行张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庆,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国财产暂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杨国庆申请执行张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万元及利息,已实现的债权数额18800元,申请执行人杨国庆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