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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与朱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朱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556号原告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黄颖,董事长。被告朱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佳信达印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