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玉辉与党茂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玉辉,党茂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辉,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茂发,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再审申请人赵玉辉因与被申请人党茂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玉辉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玉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⒈原审中,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北农司所(2015)司鉴(意)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鉴定所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接受质询,没有相关证据能说明党茂发的辣椒减产是由于赵玉辉喷洒农药形成,鉴定报告中只表示不排除。另根据两位鉴定人所称,500米之内喷洒滴丁酯都会造成农作物减产的情形,赵玉辉的地块只是和党茂发家相邻,不排除其他家喷洒农药给党茂发家造成减产。⒉鉴定报告完全出于两位鉴定人员的主观推断,其不具备检测能力,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赵玉辉的行为导致党茂发家辣椒减产及喷洒农药导致减产的相应依据。(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审查中,赵玉辉补充再审理由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具备科学合理性,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抽签选择鉴定机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针对党茂发种植辣椒减产造成损失的数额及损害与赵玉辉喷洒农药滴丁酯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一审法院委托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在鉴定意见出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亦派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对赵玉辉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在此基础上,一、二审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虽然赵玉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赵玉辉在再审审查中补充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赵玉辉自认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其签字同意委托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且在一审败诉后,赵玉辉也未将鉴定程序问题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其在再审审查中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玉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