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廉勇与大连瑞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庞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勇,大连瑞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庞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廉勇,男。被执行人:大连瑞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陶屯村。负责人:庞洪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庞洪涛,男。本院在执行廉勇与大连瑞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庞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辽0283执6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庞洪涛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辽0283执67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登记在庞洪涛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廉勇与大连瑞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庞洪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庞洪涛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庞洪涛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