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吴久波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98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久波。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吴久波处罚罚金5万元、退赔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万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久波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久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处罚罚金5万元、退赔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