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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鹏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赵鹏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4刑初9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6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铁军,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人赵鹏,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鹤岗市向阳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放火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志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荣荣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李春山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东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铁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途经南山区麓林山莲花浴池门前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出租车在此停靠,赵遂用自带的矿泉水瓶从附近停放的摩托车内盗取汽油,后将汽油洒在该出租车左前轮及前保险扛处,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全部烧毁及莲花浴池牌匾毁损,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8,909.00元;2、2016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途经南山区名苑小区东海湾浴池附近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甲)出租车在此停靠,赵遂用拾取的塑料瓶从附近停放的摩托车内盗取汽油,后将汽油洒在该出租车左前轮及前保险杠处,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全部烧毁并引燃邻近停放的牌照为黑HDXX**(乙)捷达轿车,致其部分毁损,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损失人民币38,960.00元;3、2016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至工农区吉祥家园小区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丙)出租车在此停靠,赵便产生放火烧车之念,23时许,赵驾车来到南山区平安小区,从附近停放的摩托车内盗取汽油,后返回工农区吉祥家园小区,将盗取的汽油洒在出租车左前轮、前保险杠及前风挡玻璃处,用打火机将该车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及邻近牌照为黑DXX**大众宝来车全部烧毁,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损失人民币84,110.00元。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赵鹏所实施的三起放火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79.00元。经侦查,被告人赵鹏于2016年9月24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鹏为报复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称,2016年9月14日李某某停放在鹤岗市工农区吉祥花园4号楼头的车辆,被被告人焚烧,经鉴定损失为28,00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人予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因被告的放火行为造成其车辆损失经鉴定为55,377.00元、环路费566元、车上物品2,570.00元、车辆购置税2500.00元、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25元、机动车商业保险费5933.83元、机动车交强险费1800.00元、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00.00元、计价器1500.00元,共计70,300.00元,请求被告人予以赔偿。被告人赵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认为应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55,977.00元赔偿。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途经南山区麓林山莲花浴池门前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号出租车在此停放,赵遂用自带的矿泉水瓶从附近停放的摩托车内盗取汽油,后将汽油洒在该出租车左前轮及前保险扛处,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全部烧毁,并将莲花浴池牌匾部分烧毁,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字(2016)1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及牌匾损失共计48,909.00元(车辆损失48,563.00元、牌匾损失346.00元);2、2016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途经南山区名苑小区东海湾浴池附近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甲)号出租车在此停放,赵遂用拾取的塑料瓶从附近停放的三轮车内盗取汽油,后将汽油洒在该出租车左前轮及前保险杠处,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全部烧毁并引燃邻近停放的牌照为黑HDXX**(乙)捷达轿车,致其部分毁损,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字(2016)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两车损失共计为38,960.00元(车辆黑HCXX**(甲)损失38,265.00元、车辆黑HDXX**(乙)损失695.00元);3、2016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鹏驾车至工农区吉祥家园小区时,发现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牌照为黑HCXX**(丙)出租车在此停放,赵便产生放火烧车之念,23时许,赵驾车来到南山区平安小区,从附近停放的摩托车内盗取汽油,后返回工农区吉祥家园小区,将盗取的汽油洒在出租车左前轮、前保险杠及前风挡玻璃处,用打火机将该车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火势将该车及邻近牌照为黑DXX**大众宝来车全部烧毁,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字(2016)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两车损失共计84,110.00元(车辆黑HCXX**(丙)损失55,377.00元、车辆黑DXX**损失28,733元)。综上,被告人赵鹏共实施放火行为三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79.00元。经侦查,被告人赵鹏于2016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手机、打火机、作案时所穿着的上衣、作案时所戴的口罩、被烧毁出租车(黑HCXX**(丙))照片、被烧毁车辆(黑DXX**)照片,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和造成车辆烧毁的事实;2、书证车辆黑HCXX**、黑HCXX**(甲)、黑HDXX**(乙)、黑HCXX**(丙)、黑DXX**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黑HCXX**、黑HCXX**(甲)、黑HCXX**(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黑HDXX**(乙)修车明细单,车辆交易协议书,证明受害车辆的所有人,车辆损毁情况及损失;3、书证赵鹏户籍证明、调查报告、抓获经过,证明赵鹏的年龄、自然信息、到案过程;4、书证消防部门案件出车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受害车辆起火原因为故意放火;5、被告人赵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2015年12月的一天,在鹤岗市一百百货附近其和黑HCXX**司机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其被追尾并和对方司机、车主发生了口角,交警划分责任时其占70%,其车还被交警扣了半个多月,后其就对黑HCXX**的夜班司机怀恨在心。在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其拉着一个乘客到鹤岗市南山区莲花浴池附近,正好看到黑HCXX**出租车停放在莲花浴池门口,其临时起意想把这台车用火点着报复。其把乘客拉到地方后,先是把车藏到莲花浴池东侧100米处,自己带上一个黑颜色的口罩,在车后备箱内拿了一个空的康师傅矿泉水瓶,在离其出租车不远的地方,发现了一台摩托车,其把摩托车油箱油管拔掉,把矿泉水瓶放在油箱开关处,接了大半瓶汽油,又把油管接上,就走到莲花浴池门口黑HCXX**的停车位置,先是在车前后徘徊一圈,然后就到该车左前轮位置蹲下,把汽油洒在该车左前轮及保险杠上,用打火机点着后就迅速离开;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在鹤岗市第十九中学附近等活,这时来了一台黑HCXX**(甲)的出租车,该车的司机让其开车跟着到东海湾浴池附近,到东海湾浴池后该车司机把黑HCXX**(甲)出租车停放在那,上了其的车要去文化小区,到文化小区后其车的计价器显示8.00元钱,黑HCXX**(甲)的司机只给其6.00元钱就走了,当时二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其也因此记恨于心,打算伺机报复该司机。直到2016年7月初的一天0时许,其开出租车在时代广场拉了一名男乘客在东海湾附近下车,其把车停在东海湾浴池北面大约200米西侧的胡同内,拿了一个板子想揍这个司机一顿,大约等了半个小时该司机没出现,其就想把他的车租车用火点了。其就在附近的垃圾箱找到一个空的塑料瓶子,从附近一台三轮车油箱内接了大半瓶的汽油,来到了黑HCXX**(甲)出租车附近,四处观察发现没人后,其就把汽油洒到该出租车的左前轮及保险杠上,并用打火机点着,后其迅速跑到其出租车上,途中将塑料瓶子扔到了路边;2016年7月末其与黑HCXX**(丙)的出租车夜班司机因为抢乘客发生了争执,于是其悄悄记住该出租车的车牌号,打算伺机放火把这辆车烧掉报复。2016年9月13日晚8点多,一位乘客要到十五中对面的吉祥家园,在吉祥家园小区内,其发现了车牌号为黑HCXX**(丙)的出租车,其就想放火把这辆出租车给烧了。当时天还不是很晚,其就去继续干活,大约凌晨时其在平安小区内找到一辆摩托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营养快线的瓶子和一个今麦郎矿泉水瓶子从摩托车上盗取了汽油后,其就来到了吉祥家园小区。其把车停在附近的道边,然后把这两个瓶子分别放到外衣两侧的兜内,下车朝吉祥家园走去,没到十五中门口的小桥时,其发现忘记拿当手电筒的那个手机,故其又返回到车上,取来手机后其沿着吉祥家园小区围栏外绕到小区后面进入了小区,在这辆车牌号为黑HCXX**(丙)的出租车的附近呆了一会,其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了这辆出租车的左前轮、前保险杠、前风挡玻璃上,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其就迅速从原路返回到其的出租车上,途中有一个垃圾箱,其先把一个瓶子扔向垃圾箱,但是没有扔进去,第二个瓶子扔进垃圾箱了,回到车上后,其开车到绿洲小区下面铁路线旁边的道边,正好能看到其点着车的地方,在那里其下车站在道边看热闹,消防队来救火其都看到了,而且其还看到这辆着火的出租车旁边还有一辆轿车也着火了,但是其没注意是什么牌的轿车,好像是浅色的轿车;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为出租车黑HCXX**号出租车车主,该车是其于2016年6月27日以299,000.00元的价格购买的,2016年6月30日23时40分,其出车后把车停在麓林山莲花浴池门前,2016年7月1日凌晨,其家人给其打电话告诉其有个车正在燃烧,其上阳台一看正是自己的出租车,其下楼到现场的时候火已经被浇灭了,该车前机器盖子和工作台全烧了,基本等于报废。其停车的地点左侧车门距离莲花浴池约1米,停车的时候前方没有车,车后侧距离其车约3米距离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右侧过道是一些私家车。莲花浴池的牌匾的字被烧坏了两个字;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莲花浴池的老板,2016年6月30日夜间23时在其家浴池门前停出租车被烧着起火的时候把浴池的牌匾上的字烤化了。出租车当时停放在浴池边上,车头朝东,车尾朝西,驾驶室门和其的浴池墙面约半米左右;8、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为出租车黑HCXX**(甲)车主,2016年7月1日凌晨2点18分左右,其得知汽车被烧毁的消息,通过录像发现出租车于1点04分是被人为放火烧毁的,该车其承包给了史国栋;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为车牌照为黑HDXX**(乙)号灰色捷达车的车主,2016年7月3日晚上22时许,其把车停放在南山东海湾浴池对面,其当时停放的时候,车的前后都没有车,次日早6时左右其发现其车后备箱及后保险杠的位置被烧坏了。该车是其于2014年7月17日花47,300.00元买的二手车;10、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出租车黑HCXX**(丙)号车辆的车主,2016年9月14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其接到出租车司机白明新的电话,说其出租车在工农区吉祥小区内被人点着烧了,其到后看见其车烧的只剩车架子和两个后车轮;1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黑DXX**号车辆车主,2016年9月14日晚上12点45分左右的时候,其从医院回到吉祥家园4号楼,把车停在了4号楼的楼下,次日早上5点多的时候,其父亲下楼,看到了其车被烧毁了,就告诉了其,待其下楼去看,发现车已经被烧废了,邻居跟其说是凌晨1点多的时候,停在其旁边的出租车着火了,将其车给引燃了,其与出租车是并排前脸朝向草坪停的,其的车停放在出租车的左边半米处;12、证人白某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承包刘某某黑HCXX**(丙)出租车的司机,其承包该车4个多月,2016年9月13日晚上6点半左右,其把车停在了吉祥家园4号楼的楼下的草坪前面,后来其接到邻居电话,说其停在楼下的车着了,其到楼下的时候发现车的前脸的火势已经控制不住了,其们到小区的物业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在监控录像里面看到一个可疑男子在凌晨1点7分左右,手持瓶子从6号楼的方向过来,在凌晨1点10分的时候这名可疑男子出现在了其车的附近,之后又走了,到了凌晨1点13分左右的时候,该男子又出现在了其的车前面,蹲在其的车保险杠附近不知道弄着什么,之后到了1点15分的时候,其的车就开始着火了,同时,这名可疑男子就跑掉了,1点17分左右的时候他又出现在了6号楼的方向,往垃圾箱里面扔了两个瓶子,其中的一个瓶子弹出来了;1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黑HCXX**(甲)号出租车的白班司机,其平时基本都在东海湾浴池附近停放,当日其出租车前面有一辆银灰色捷达,因为车尾离其车头过近,银灰色捷达车尾灯烧坏了;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黑HCXX**(甲)出租车夜班司机,2016年7月3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把车停放在东海湾浴池门口斜对面的道边上,因为白班司机史国栋的家就住在那里,停完车其就回家睡觉去了,凌晨2时49分史国栋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东海湾浴池一趟,其到了之后看见车己经被烧报废了;15、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字(2016)152号、153号、154号价格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放火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鹤南公[2016]K070164号、鹤南公[2016]K070165号、{鹤工刑技}勘[2016]K090061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现场情况;1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的过程及放火者的衣着和放火过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证明车辆购置税为2500.00元;2、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2张,证明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00.00元、行驶证、登记证书工本费25.00元;3、保险单2张,证明车辆投保保险及保险费金额;4、鹤岗市非税收收入管理局收据1张,证明环路费为566.00元;5、商品明细表1张,证明车内物品价值为2570.00元;6、鹤岗市宏安对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1张,证明车辆计价器价格。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但车辆购置税已包含在车辆损失之内,不能重复计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为车辆必备,亦不能重复计算;证据3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但该车毁损灭失后的保费,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不应支持;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环路费的损失应按照车辆毁损后剩余的时间予以折算566.00元/年÷12个月×7个月=330.17元;证据5不无法证明明细中物品为该车所有;证据6中票据无价格。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放火行为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车辆被损坏,被告人应予赔偿。被告人应李某某的车辆损失为28,000.00元、刘某某的车辆损失和环路费损失共计为55,707.17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出的由被告人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8,000.00元;三、被告人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5,707.17元;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远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