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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56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书梅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56邱书梅:你因诉唐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12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唐河县公安局提供的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对你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你多次在网上发布“上合峰会期间到郑州拦截参加峰会的外国总统坐车、去北京下国旗、在天安门前自焚、炸县政府”等涉恐涉暴言论的事实成立。唐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认定你上述行为属寻衅滋事,情节较重,作出被诉拘留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