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锦学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锦学,张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616号。负责人:牛鸿泉,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锦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锦学,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双梅,女,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锦学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区号的住房一套;查封张双梅名下位于嘉峪关市××楼住房一套;查封张双梅名下位于嘉峪关市××楼住房一套;查封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空心砖等产品约5万立方米;查封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价值500万元的设备和产品。申请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路等10套房(房屋编号为:100857,100858,100859,100860,100861,100862,100863,100864,100865,100866,建筑面积为7774.36平方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锦学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区号的住房一套(价值20万元);查封张双梅名下位于嘉峪关市××楼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查封张双梅名下位于嘉峪关市××楼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二、查封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空心砖等产品约5万立方米(价值300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0日;三、查封嘉峪关市万顺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价值500万元的设备和产品(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0日;四、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所有的嘉峪关市××路等10套房(房屋编号为:100857,100858,100859,100860,100861,100862,100863,100864,100865,100866,建筑面积为7774.36平方米),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管学明审判员 闫辉国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