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与蔡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蔡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650号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喜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斌,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新煌集团湘潭友华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