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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凯祥与平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祥,平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17号原告刘凯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平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祥与被告平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凯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