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凯祥与平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祥,平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17号原告刘凯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平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祥与被告平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凯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