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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镜山与沈敏娟、金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镜山,沈敏娟,金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75号原告:周镜山,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敏娟,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金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二环西路2008号第二层201至226室。负责人:吴琛,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周镜山诉沈敏娟、金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周镜山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镜山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慧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