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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11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红向天化妆品有限公司、王锦秀、黄艺晖、黄婕、邱振华、黄祖青、黄艺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市红向天化妆品有限公司,黄祖青,黄艺鸿,王锦秀,黄艺晖,黄婕,邱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11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颐美会现代城2栋1927房。法定代表人罗正荣。被执行人长沙市红向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二段151号伍家岭商业中心5栋1916房。法定代表人黄艺鸿。被执行人黄祖青,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黄艺鸿,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王锦秀,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黄艺晖,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黄婕,女,布依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邱振华,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红向天化妆品有限公司、王锦秀、黄艺晖、黄婕、邱振华、黄祖青、黄艺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提取执行长沙市红向天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52839.31元,并对被执行人黄艺鸿名下的位于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山水熙园1栋1101房(权证号码为713300457,面积为161.72平米)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及拍卖,拍卖成交所得96.5万元,以上共计1117839.31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 祥 伟 
 
 
 
 
 审 判 员 杨 小 康
 
 
 
 
 审 判 员 周 武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胡 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