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化荣与任凤琴、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荣,任凤琴,王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84号原告:王化荣,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任凤琴,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王云忠,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王化荣与被告任凤琴、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王化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凤琴、王云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任凤琴、王云忠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荣撤回对被告任凤琴、王云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王化荣负担。审判员 董文科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